胜诉案例文章(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)
鼎环律师代理佛山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,助委托人追回借款本金98万余元及利息
2026年10月9日 · 文章来源:广东鼎环律师事务所
名为合作、实为借贷的垫资款还能顺利追回吗?近日,广东鼎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取得胜诉结果:委托人向合作方垫资并出借款项,对方逾期不还,鼎环律师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后,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借款本金989,213.6元及利息,并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。
2023年3月,委托人(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)与被告签订《垫资合作协议》,约定由委托人向被告经营的中国—印尼物流业务垫资不超过50万元,合作产生的亏损全部由被告承担,委托人不承担经营风险。其后,委托人又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336,500元、50,000元。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,双方先后签署《借款逾期偿还处理协议》《借款逾期偿还处理协议之二》《借款逾期偿还处理协议之三》,将多笔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汇总,统一按110万元本金处理并重新计算利息。但被告此后仅零星支付利息,未按协议履行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委托人委托广东鼎环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、支付律师费。
接受委托后,鼎环律所指派张子扬律师承办此案。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法院依法缺席审理。承办律师全面梳理了《垫资合作协议》、三份《借款逾期偿还处理协议》、借据、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,围绕案涉协议的性质、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、律师费与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负担等争议焦点展开主张。
关于案涉协议的性质,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双方签订的是《垫资合作协议》,但协议约定合作项目产生的亏损全部由被告承担,委托人仅收取相应收益、不承担经营风险,双方之间不具备合伙关系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,案涉垫资款项实质属于借款,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。三份《借款逾期偿还处理协议》系双方分阶段磋商后于2025年11月3日统一补签成立,《借款逾期偿还处理协议之三》属于对前期多笔借款本金、欠付利息及垫资名义收益汇总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,其中约定的“利润收益”实质为资金占用利息,应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制;该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关于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,法院核定案涉原始出借本金分为三部分:垫资款本金50万元、2023年短期借款本金336,500元、2025年2月短期借款本金5万元,合计886,500元。截至2025年11月3日清算节点,受法律保护的前期利息合计205,150元;被告已支付款项在扣减此前核算利息时已抵扣的7,000元后,优先抵扣前期利息,尚欠合法前期利息102,713.6元。该部分合法欠息依法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,故自2025年11月4日起,案涉后期借款本金为989,213.6元,逾期利息按《借款逾期偿还处理协议之三》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2%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并扣减清算后被告另行支付的5,200元;被告最终应支付的全部本息总和,不得超过以三笔原始借款本金为基数、按各自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本息总和。
关于律师费与财产保全申请费,因案涉协议均未对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作出明确书面约定,法院对委托人主张的律师费33,000元不予支持;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已交纳申请费5,000元,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。
最终,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偿还借款本金989,213.6元及利息(以989,213.6元为基数,自2025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12%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并扣减已付的5,200元,本息总额不得超过法定上限);被告同时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,000元;案件受理费15,945元由原告负担2,902元、被告负担13,043元。
本案厘清了“名为合作、实为借贷”的认定标准与债权债务清算协议的效力边界: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、仅收取固定收益的“合作”,实质构成民间借贷,应受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制;双方就前期借款本息汇总清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,合法欠息可计入后期本金。该判决对规范民间资金往来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。